2020年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计划(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点击量:5210 来源:解译网 发表时间:2023-02-19 10:38作者:许羽花

有很多朋友在寻找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相关的资料,本文为大家罗列出2020年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计划一些文章介绍,希望可以帮忙到需要的朋友。如果用得上记得收藏。

本文目录一览:

1、三亚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

2、餐饮污染物治理方案

3、餐饮业油烟工作治理总结报告

4、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三亚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或者服务性劳动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第四条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制定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加大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餐饮业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规范餐饮业油烟排放行为。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九条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和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项目所在建筑物结构上应当有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城市建成区现有居民住宅楼内已有的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餐饮服务项目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烟道位置、灶头数量或者油烟净化设施等内容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二条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三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将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不得通过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设施排放油烟。第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第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除外。第十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监测餐饮业油烟排放等方式加强对油烟污染源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发布餐饮业油烟污染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第十八条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纳入城区网格化综合管理。

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应当对网格化管理机构巡查发现的餐饮业油烟污染行为进行派单调度、督办核查。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接受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的派单调度,及时办理和反馈处理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餐饮污染物治理方案

篇一:餐饮污染物治理方案

为加强我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切实解决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扰民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要求,特制订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优化城市环境的目标任务,以解决商住楼和网点餐饮业油烟污染为重点,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示范试点,逐步推开,依法管理,”的原则,开展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努力为居民营造一个优美、整洁、安静的生活环境。

二、整治目标及内容

全市油烟整治工作采用两步走的方法,分两年完成。第一步:XX年底完成市区主要干道和居民集中居住区饮食业油烟污染试点整治工作;第二步:到XX年年底,全市饮食服务业炉灶均使用清洁燃料,厨房操作间均安装国家规定的油烟净化装置、隔油除渣装置或处理设施油烟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扰民。

三、整治范围及对象

全市城区的所有主次干道、居民区内的餐饮服务业及流动烧烤、占道经营餐饮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

四、组织机构

1、成立**市油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双创”办、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城市各区及环保、工商、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油烟整治工作中的检查、督办、考核验收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名单附后)。并接受市“双创”办指导、监督。

2、以城区为单位,成立油烟整治专班。从公安、工商、环保、卫生、城管抽调部分执法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油烟污染进行整治,具体抽调人员及安排由各城区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3、检查督办。市创建办牵头负责,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办检查。

五、整治任务及其职责

饮食服务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政府具体实施,市环保、工商、公安、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协调督办,共同完成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油烟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对城市各区开展的油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考核。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全市油烟治理设施验收达标的监测和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市工商局结合自身职责,协同开展好全市油烟噪声专项整治工作,对城区新开办的餐饮业,必须凭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市卫生局的卫生许可证,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治理条件、污染较大且居民反映强烈的餐饮户,要组织力量依法予以取缔,吊销营业执照。

(四)市卫生局结合自身职责,协调开展好全市油烟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按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环境影响较大、市民反映强烈的.发证户,负责进行取缔。

(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结合自身职责,协同开展全市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的饮食摊点、烧烤点依法进行整治和取缔。

(六)市公安局结合自身职责,协助做好餐饮油烟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拒不接受整治的单位及个人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保证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七)各城区人民政府 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各区环保、工商、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实施辖区油烟的整治工作,同时,各城区(开发区)组织区环保局负责提交两年的整治计划和XX年具体的整治任务表,并按要求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六、实施步骤(XX年度)

(一)准备阶段(XX年2月1日至3月30日)。由市创建办牵头组织市环保、工商、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草拟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通告,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市环保局根据方案要求,拟定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各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求做到目标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得力。

(二)宣传发动阶段(XX年4月1日至4月10日)

市环保、工商、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向全市印发《关于加强**市油烟污染治理通告》,告知整治方法、步骤、时间、要求、明确有关事项。各城区人民政府责成区相关部门将相关的治理宣传资料分发到被治理单位及个体户,同时发放整改(取缔)告知书,明确整改(取缔)时限、整改方法,整改措施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篇二:餐饮污染物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XX年5月底前,县城建成及旅游景区内有油烟排放的宾馆、饭店、餐厅和食堂等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全部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二、工作步骤

1、调查阶段(20XX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餐饮业台账,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情况,制定相应整治措施。

2、整治阶段(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全面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餐饮业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对辖区内限期整改对象加强日常检查,督促餐饮业单位加快整改进度;餐饮业单位完成整改后,及时组织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3、验收阶段(20XX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对下达限期整改的餐饮业单位进行集中验收,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完善管理台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任务要求

(一)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

1、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过有资质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3、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新、改、扩建餐饮业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加强现有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

4、要求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5、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责令停业。

6、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业单位,依法实施取缔。

7、禁止在建成区内露天烧烤。

8、依法整治或取缔产生油烟污染的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9、餐饮业单位全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10、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四)整治标准

11、所有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与本单位排烟量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的油烟需通过烟气排放管道达标排放,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12、在餐饮业单位建筑物内有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油烟需通过预设管道的排放,无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需按标准安装专用烟气排放通道。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的安装使用需对周边居民无影响,并对城市景观环境无影响。

13、所有餐营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必须建立清洁保养台账,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加强新、改、扩建的餐饮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负责对已办理环评手续或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油烟污染防治未达到要求的餐饮企业限期整改;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责令停止排污,并予以处罚。

(三)城管部门:负责对室外无照餐饮摊点的监督管理。对油烟污染严重的室外无照餐饮摊点和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依法予以取缔。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管职能,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进行查处。

(五)工商部门:加强餐饮业营业执照管理,负责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业单位查处或取缔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新建建筑项目审查,商业用房设置餐饮的,必须设计或预留专用排烟系统,并考虑与居住区相对距离

篇三:餐饮污染物治理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创建工作,切实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餐饮行业环境污染问题,为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餐饮行业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一次集中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一)整治范围: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德感街道、双福新区、白沙镇、珞璜镇的城市(城镇)建成区。

(二)整治对象:在城市(城镇)建成区内产生油烟、废气、异味、噪声等环境污染的餐饮单位(含食品加工单位,下同)。

二、整治要求和标准

(一)整治要求:餐饮单位必须具备和完善专用烟道、油烟净化、油水分离、噪声治理、垃圾收运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二)整治标准:餐饮单位必须做到证照齐全,设施完善,合法经营。餐饮单位油烟排气筒的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居住环境,油烟排放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其设备噪声不得超标扰民。餐饮单位含油废水做到油水分离达标排放,餐厨垃圾得到有效处置。

三、整治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7月2日至7月12日)。区环保局牵头召集区市政园林局、江津工商分局、江津食药监分局等部门和相关镇街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布置相关工作。

(二)调查摸底(20XX年7月13日至7月23日)。由各镇街对辖区整治范围内的餐饮单位数量、污染状况、治理设施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动员部署。(20XX年7月24日至7月31日)由各镇街组织辖区整治范围内的餐饮单位进行宣传动员。

(四)全面整治(20XX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餐饮单位按照整治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五)检查验收(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0日)。由区环保局牵头,汇同相关部门和镇街对餐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餐饮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整改,并视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等行政处罚。

四、组织机构和人员

成立由副区长吴晓琳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副主任李仁华、区环保局局长关涛任副组长,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江津工商分局、江津食药监局、区餐饮商会和相关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餐饮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指导。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副局长凌泽华担任,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区环境监察支队承担。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餐饮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创建环保模范城区”的基础性工作。相关部门和镇街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履职,力求实效,切实解决我区餐饮行业油烟、噪声扰民问题。各餐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专项整治要求,积极主动地进行整改,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为改善我区人居环境、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做出应有的贡献。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过程中,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督办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2020年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计划(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餐饮业油烟工作治理总结报告

餐饮业油烟一直是困扰市民的一项主要污染,油烟的治理和总结工作也显得格外重要。为大家带来餐饮业油烟工作治理总结报告一篇,欢迎阅读。

由于我县餐饮业油烟污染非常严重,对周围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已经成为县城居民环保投诉的热点问题。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切实解决餐饮业油烟扰民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目标,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餐饮业油烟扰民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集中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摸底、对象、任务和进度

(一)整治范围 辰溪县两控区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业,包括宾馆、酒店、茶楼、餐厅、单位食堂及个体工商户等。

1、采取召开动员大会、发布通告、印发宣传单、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向业主和群众进行宣传,使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集中治理阶段(20xxx 年9 月-20xx 年6 月):由县环保部门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餐饮经营业主接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向辰溪县环境保护局报送整治方案,方案经环保局审查后实施。各餐饮业主单位须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达标后方可营运。其中

(1)因排放油烟引起环境污染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经营单位,应于20xx年 10 月 15 日前安装好油烟净化装置。

(2)位于城市中心、医院、学校、居民住宅小区的现有餐饮业单位应于20xx 年11 月15 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3)单位所属食堂应当把治理油烟工作纳入计划,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20xx年12 月20 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4)其它现有饮食业单位,应于20xx 年2 月20 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5)新建餐饮业的单位,必须先做好公众参与调查表后,再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同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3、巩固验收阶段(20xx 年3 月—7 月)。20xx 年3 月 —6 月,由辰溪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业主单位进行环保验收,经验收达标后业主方可营业。20xx 年7 月,县人民政府对整治进度缓慢,不按期完成限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业主,依法关闭。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我县餐饮业整治工作顺利完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辰溪县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1、责任主体 县环保局为本次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单位,对整治对象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保、工商、卫生、城管部门联合下达关闭决定,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协调组织落实整治行动和关闭行动。

2、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区餐饮业油烟整治行动,负责督查、考核、评比,并通报考核结果,将整治工作评比结果纳入年度创建考核内容,向县政府报告整治行动结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调查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油烟污染情况;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报送列入整治范围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责整治行动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具体落实限期治理工作任务;组织验收完成整治任务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计、汇总整治行动结果。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经营户;吊销依法关闭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县卫生局负责依法吊销关闭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许可证;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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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并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油烟污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餐饮业经营项目应当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进行选址。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

前款禁止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条例实施前在禁止范围内已设立的餐饮业经营项目,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点位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餐饮业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禁止范围内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对未配套建设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项目。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一)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与其经营规模和烹制工艺等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

(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当达到中小型餐饮业经营项目大于85%、大型餐饮业经营项目大于90%;

(三)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设备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设备噪声显示屏,实时公示边界噪声值。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不得排放。

餐饮业油烟不得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十二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违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黑龙江)等平台公开。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餐饮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油烟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餐饮业经营项目油烟净化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和2020年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计划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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